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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立法將在公共服務辦事場所等10大場所禁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8月17日電(記者 仇逸)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17日審議了《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將在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等10大場所禁止吸煙,並對機場、旅館、娛樂場所、餐飲場所等提出控煙要求。

    根據條例草案,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盡義務,導致禁止吸煙場所內多次發現吸煙行為或者發現煙草煙霧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將要規定的10大禁止吸煙場所分別為: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場所;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條例草案還規定了一系列場所的控煙要求,包括上海市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的售票室、等候室,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以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應當禁止吸煙;娛樂場所,除設有允許吸煙的包房或者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等。並且規定允許吸煙的區域應當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根據條例草案,任何個人享有權利,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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