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 鄒聲文、張宗堂)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59件法律的141個條文作出修改;兩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廢止了8件法律。這標誌著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在歷時一年多的艱辛努力後順利完成,這對於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保證我國法律體系自身的科學、統一、和諧,對於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廢止過時法律、刪除過時條款,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清理中,有4件新中國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1件改革開放初期為經濟體制改革一些專門事項而進行的立法、3件已經被新法代替的舊法,因內容“過時”、與實際不相適應被廢止。此外,還有民法通則有關計劃經濟和指令性計劃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有關指令性計劃的規定,教育法有關教育費附加和集資辦學的規定,因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實際已經不適用而被刪除。及時廢止了業已過時的法律,及時刪除了業已過時的法律條款,確保了我國法律體系與時俱進,與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向前推進需要相適應。
解決法律規定之間的對應、銜接問題,是本次法律清理工作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有關徵收、徵用規定,對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釋進行了修改,確保了相關法律的條款與憲法相一致;對1997年現行刑法出臺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條文進行了修改,解決了相關法律與現行刑法的銜接問題;對2005年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款作出修改,解決了其與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問題。這次清理還一併修改了兵役法、氣象法、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仲裁法在引用其他法律名稱或法律具體條文時出現的銜接問題。全面系統地解決法律規定之間的對應、銜接問題,有利於進一步增強我國法律體系的科學性、統一性,有利於我國法律更好地貫徹實施。
法律清理工作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如期實現立法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三次開展法律清理工作,但必須認識到,法律清理工作是一個持續的動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後,我國的法律清理工作仍將持之以恒,進一步抓緊抓好。對於已經過時、明顯不適應實際的法律或法律規定,要及時廢止;在制定和修改法律過程中,對可能出現與其他法律規定不一致、不銜接的問題,要同時對相關法律規定一併作出修改,以保證法律體系的和諧與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法律清理對進一步提高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儘快制定配套法規提出了要求。清理髮現,目前我國共有22件法律需要儘快制定配套法規。特別是法律關於行政處罰尤其是罰款的規定比較原則,有37件法律只對違法行為作了原則性的罰款規定,而未規定罰款的數額和幅度。雖然有關方面通過制定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對罰款數額和幅度作出了具體規定,但還有18件法律有關罰款的規定沒有配套規定。有關方面應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法規,進一步提高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確保相關法律的貫徹實施。
應當看到,在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及時廢止過時的法律法規的同時,一些部門制定的過時的規定和“紅頭”文件依舊存在,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對此,有關方面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的部門規定、紅頭文件進行及時清理,確保國家法制的嚴肅性、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