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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無工作期報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勞動保障部門提示
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報酬
   

    新華社天津9月3日電(記者鄒蘭)近年隨著勞務派遣單位的增多,出現了新的用工形式。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提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家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保障專業人士特別提醒,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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