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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頒布《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記者 周瑋)文化部日前頒布《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這一辦法是根據當前基層文化建設的需要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發展的實際要求而制定的。

    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等為依據,進一步明確了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性質、職能、任務,從規劃、人員、經費、設施設備等方面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和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鄉鎮綜合文化站是由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的監督和檢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和博物館等文化單位負責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文化站主要任務是為所在鄉鎮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農村文化活動、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

    關於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規劃和建設,辦法規定: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予以重點扶持;文化站應位於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群眾參與活動的區域,一般不建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內;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功能安排等應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因鄉鎮建設規劃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辦法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

    關於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職能和服務,辦法規定:文化站主要職能包括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文化站應向公眾開放,並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範,開展公益性服務,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應公示。

    關於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人員和經費,辦法規定:文化站應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編制數額應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和任務及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確定;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文化管理幹部學院、群藝館、文化館、圖書館、藝術學校等具體承擔人員培訓任務;文化站的建設、維修、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縣鄉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中央、省、市級財政可對文化站設施建設和內容建設予以經費補助;依法向文化站捐贈財産的,捐贈人可按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為了確保鄉鎮綜合文化站發揮其應有的職能和作用,辦法專設了“檢查和評估”一章,強調加強對鄉鎮綜合文化站進行檢查評估和績效考評。

    近年來,在各地黨委政府的重視下,鄉鎮文化站建設不斷取得進展,在活躍農村文化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全國34304個鄉鎮中的97.34%建有鄉鎮綜合文化,數量達到33393個。儘管數量很大,但由於歷史原因,在很多地區,特別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鄉鎮文化站的發展還存在很多問題,鄉鎮文化站的實際工作情況與它所應承擔的職能還不相適應。如鄉鎮文化站設施設備建設嚴重落後,鄉鎮文化工作經費非常困難,鄉鎮文化隊伍素質偏低,文化站幹部待遇偏低,生活困難,人才流失嚴重等。

    這位負責人介紹,為貫徹中央精神,針對當前鄉鎮文化站建設的實際情況,文化部等有關部委採取了一系列加快鄉鎮文化站建設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十一五”期間文化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規劃,通過轉移支付39.48億元新建和擴建2.67萬個農村鄉鎮綜合文化站,到2010年將基本實現“鄉鄉有綜合文化站”的建設目標。財政部從2008年開始,設置鄉鎮綜合文化站設備購置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面積達標的鄉鎮文化站給予每站5萬元至8萬元設備購置經費補助。此外,為提高鄉鎮文化站服務能力,文化部通過實施文化共享工程,把全國文化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建到文化站和村文化室,為農民群眾提供數字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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