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日電(記者 朱立毅)根據11月起即將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除煤礦企業另有規定外,存在或者産生職業危害的生産經營單位應向相應的安監部門申報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以及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經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個辦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根據這個辦法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生産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産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産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等。
據了解,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這個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但是,當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或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生産經營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