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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的足跡——2005年:廢除農業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由此,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徵稅,一個在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古老稅種宣告終結。這是廣西賓陽縣蘆圩鎮的農民在拔秧苗(2007年7月19日攝)。免徵農業稅的政策實施後,這裡的農民種糧熱情高漲,積極搶耕搶種。  新華社發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由此,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徵稅,一個在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古老稅種宣告終結。

    1958年6月3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農業稅實際上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産稅和牧業稅。農業稅條例實施以來,對於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發展農業生産、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農民負擔問題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從1990年中央開始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起,農民減負和農村稅費改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從1990年到1999年,中央著重解決國家稅收之外對農民的各種收費、罰款和攤派問題,先後下發了《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1990年)《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1990年)《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1991年)《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1996年)等文件。然而,在實際中加重農民負擔的現象並未消除。1998年10月,國務院成立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治亂減負適時地轉向稅費改革做準備。

    進入新世紀,稅費改革開始按照“減輕、規範、穩定”的目標進行試點。2000年3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下發了《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安徽全省進行了改革試點,正式啟動了農村稅費改革。這一改革,使農民除了交納7%的農業稅和1.4%的農業稅附加之外,不再承擔其他任何收費。2002年,在總結安徽、江蘇等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試點範圍擴大到了20個省區市,並及時明確了目標要求。2003年,全國所有省市區全面推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用於農村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達到305億元。

    從2004年開始,農村稅費改革進入新的階段,中央明確提出了取消農業稅的目標。當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佈中央將於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的決定。由此,農村稅費改革由“減輕、規範、穩定”的目標轉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終取消農業稅。國務院開始在全國降低農業稅的稅率,還選擇了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全部免除農業稅的試點,並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産稅,同時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進行良種補貼和購置農機具的補貼。“兩減免、三補貼”的政策,使農民直接得到實惠450億元。2005年,又全面取消牧業稅,同時加快降低農業稅稅率的步伐,並鼓勵有條件的省市區自主進行免徵農業稅的試點。當年上半年,已有27個省區市決定全部免徵農業稅,另外四個省市區中的多數縣市免除了農業稅。正式取消農業稅,已是水到渠成。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這標誌著在我國延續了2600年的農業稅從此退出歷史舞臺。農業稅的取消,給億萬農民帶來了看得見的物質利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積極性,又一次解放了農村生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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