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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6·26"事件涉及兩起犯罪案件二審公開宣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韶關市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原旭日電子玩具廠)員工肖建華等故意傷害上訴案、盧小強等聚眾鬥毆上訴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肖建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許其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其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後,肖建華、許其琪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定上訴人肖建華、許其琪夥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二人死亡、三人重傷、六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維持第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肖建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此前對被告人盧小強等聚眾鬥毆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判後,盧小強、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奧斯曼江·奧布力、玉蘇普江·圖爾提出上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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