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江國成)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3日聯合發佈的文件,到2011年,我國醫藥市場價格秩序要逐步好轉,藥品價格趨於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2020年,醫藥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産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三部門發佈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提出了上述醫藥價格改革的近期和長期目標。《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學合理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和完善的醫藥價格管理體系。
《意見》明確,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要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在強化政府對醫藥價格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並重;堅持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産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藥及醫療服務需求;堅持醫藥價格改革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穩步推進。
《意見》確定了由政府制定價格的藥品和醫療服務範圍。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及生産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由政府制定價格;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制定價格,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意見》明確,政府制定藥品價格要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藥品臨床價值等因素;進一步加強對流通環節加價行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藥品流通差價率水平,保持藥品之間合理差價或比價關係;政府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在合理補償醫療機構成本基礎上,按照扣除財政補助、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耗材)差價收益核定。
《意見》提出,在合理制定藥品零售指導價格的同時,要按照“醫藥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加成。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藥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要進一步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加快解決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管理,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評審制度建設,健全藥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藥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採集分析系統;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價格管理的積極性;探索建立醫藥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加強價格監督檢查,探索建立醫藥價格監督長效機制,規範生産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