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 毛曉梅、王文帥)針對新保險法配套規章──《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反映較集中的“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是否對保險消費者不利”等問題,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方力23日接受記者採訪再三強調,要求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並不是要將風險責任推卸給投保人,而恰恰是為了保護好投保人的利益。
作為新保險法的配套規章之一,《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從銷售、售後和持續披露等環節對保險公司的宣傳銷售行為進行了規範,旨在遏制銷售誤導,其中首次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産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産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辦法》要求客戶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做法,在市場上引發了不少的爭議,主要是各方對風險提示語句中“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在理解上有分歧。質疑方認為,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中的分紅險和萬能險本身都是有保底收益的險種,消費者擔心由於抄錄了風險提示語句,意味著合同中的保證利益也成了不確定的,今後理賠時如果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將處於劣勢。
對於這一質疑,方力進行了解釋。她表示,《辦法》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銷售誤導行為。這一做法也是借鑒了銀監會對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要求和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投資風險提示的有關做法。
方力進一步表示,所謂“保單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各項利益,其中既包括確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證利益。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險和萬能險産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産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産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聯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投保人按照《辦法》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記者了解到,日前,保監會已緊急下發了《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專門對有關風險提示語句的政策含義進行了解釋。
方力説,從《辦法》執行一個多月來的情況看,總體執行情況良好,對規範新型産品的信息披露行為,打擊銷售誤導,保護投保人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特別是《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並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三類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回訪要點,電話回訪的錄音還將長久保存。嚴格的客戶回訪制度可以幫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購買的保險産品,一旦發現不符合自己的購買意願,可以選擇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利益。
方力強調,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保監會明年工作的一項重點就是加大相關現場檢查和監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