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民主權利。以此為基礎形成的選舉制度,是黨內民主的一項基本制度。《決定》進一步強調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要求從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黨內選舉辦法等方面予以推進,反映了廣大黨員的願望和時代進步的要求,對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十分重要。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內選舉制度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取得豐富成果,黨內各級選舉實現了制度化、規範化。從總體上來講,現行黨內選舉相關制度和辦法,與我們的黨情、國情是相適應的,體現了實質性民主與程序性民主的結合,既有利於保證選舉結果代表黨員群眾的意願、符合民意,把政治可靠、能力強、群眾公認的幹部選上來,又有利於實現有序競爭、維護黨的團結和諧和集中統一。 但是也要看到,黨內選舉無論是在制度上還是工作上,都存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候選人提名制度相關規定比較籠統,黨員參與不夠充分;一些地方對候選人的介紹不夠全面,使許多代表特別是來自基層的代表對候選人難以全面了解,存有“選前不識人,選後人未識”的現象;差額選舉比例較小,代表選擇餘地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代表行使選舉權;有的地方投票環境不寬鬆,存有干擾選舉人意願真實表達的現象;一些地方對選任制領導幹部任期內調動過於頻繁,客觀上造成了對選舉結果尊重不夠,等等。這些都是在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中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
按照《決定》提出的要求,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要重點抓好5個方面:一是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完善組織提名候選人與黨員、代表提名候選人相結合的制度,探索地方黨委和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代表聯合提名的做法。二是完善黨內選舉辦法,改進和規範選舉程序和投票方式,改進候選人介紹辦法。要增強選舉的競爭性,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逐步由預選差額向正式選舉差額過渡。改進選票設計和劃票方式,探索實行按表決器表決方式,營造有利於選舉人充分表達意願的環境和條件。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候選人自我介紹,創造幹部展示才能、表達意願的平臺。三是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四是充分尊重選舉人意志,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要嚴格界定、有效防止選舉中的拉票、賄選行為。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建立健全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和預防、監督、查處“三位一體”的有效機制。五是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嚴格控制選任制領導幹部任期內職務變動,尤其是主要領導幹部應當任滿一屆,無特殊原因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維護選舉結果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