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隋笑飛、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指出,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實行區別對待。
王少南解釋説,一方面,對於首要分子、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賣兒童多人;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偷盜嬰幼兒;將兒童販賣到境外;強迫被拐賣兒童從事行乞以及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最高人民法院對報請核準死刑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應該判處死刑標準的,均依法核準。
同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的同時,也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對較輕、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是極大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這種區別對待,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有利於分化瓦解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數,達到預防和減少拐賣兒童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