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人民法院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兩起拐賣兒童犯罪死刑案件,拐賣兒童罪犯胡明華、蘇賓得于26日執行死刑。
■ 團夥化犯罪、拐賣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受多種消極因素的綜合影響,拐賣兒童犯罪活動沒有得到根本遏制,近年來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發展蔓延,組織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級,危害日益嚴重。主要表現在:一、犯罪團夥化趨勢明顯,犯罪網絡錯綜複雜,涉及地域眾多,成員構成複雜,內部分工明確,作案具有連續性、專業性。今天公佈的胡明華拐賣兒童案,就是一個專門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案件,涉案人員達10多人。二、犯罪手段也由單一的誘拐向採取偷盜、綁架、麻醉、搶奪等手段轉變,以出賣為目的,盜搶兒童犯罪突出,犯罪惡性程度加劇。今天公佈的蘇賓得拐賣兒童案就是一個以出賣為目的,搶奪、搶劫兒童的犯罪團夥。三、拐賣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案件明顯增多。
■ 制度漏洞、拐入地疏于配合等造成偵捕難
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介紹,拐賣兒童犯罪存在深層原因。首先是高額利潤的驅使,使得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其次是潛在的買方市場長期存在,我國兒女雙全、多子多福的觀念根深蒂固,在農村尤為突出。第三是我國目前相關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處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當騙取計劃生育證或者以收養為名,通過制度漏洞登記戶口等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的情況依然存在。最後,一起拐賣兒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轉地等多個地區,犯罪分子多為流竄犯罪,不但給偵查逮捕造成困難,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眾、組織不熱心配合等也為偵捕犯罪分子帶來難度。
■ 重刑率高出同期刑事案件45個百分點以上
針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依法嚴懲拐賣兒童犯罪分子。從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統計數據看,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個百分點以上。
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突出打擊重點,堅決依法判處:一、首要分子、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以及拐賣兒童多人的犯罪分子;二、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偷盜嬰幼兒;三、將兒童販賣到境外;四、強迫被拐賣兒童從事行乞以及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報請核準死刑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應該判處死刑標準的,均依法核準。 (記者 宋偉)
最高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嚴懲拐賣兒童犯罪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隋笑飛、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指出,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實行區別對待。
王少南解釋説,一方面,對於首要分子、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賣兒童多人;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偷盜嬰幼兒;將兒童販賣到境外;強迫被拐賣兒童從事行乞以及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應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最高人民法院對報請核準死刑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應該判處死刑標準的,均依法核準。詳細>>>
公安部:多管齊下 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成效顯著
2009年11月5日,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楊東做客公安部網站,就“寶貝尋家”活動有關情況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他表示為有效打擊拐賣犯罪活動,幫助被解救兒童早日找到親人,公安機關多管齊下,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強化立案,調整了關於拐賣案件立案的規定。以前人民群眾反應孩子失蹤了以後,到公安機關報案,有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往往要等到24小時以後才會受理,而兒童失蹤最初的幾個小時是查找解救的黃金時期,為有針對性的抓住這個時機進行查找,這次打拐行動開始的時候,公安部打拐辦規定凡是接報兒童失蹤和被拐的案件,立即要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詳細>>>
為了挽救被拐賣孩子的幸福
——我國公安機關開展“寶貝尋家”活動進行時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記者 鄒偉)對於25歲的安徽女孩宋艷紅來説,剛剛過去的11月3日是一個意義非比尋常的日子。通過DNA鑒定,在這一天,在整整15年的骨肉分離之後,她終於與自己的親生父母擁抱在了一起。
宋艷紅是公安部開展“寶貝尋家”計劃以來成功找到父母的第三個孩子。15年前,年僅10歲的宋艷紅在廣東惠州走失,後被人收養。今年10月27日,公安部為配合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整治拐賣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開展了“寶貝尋家”活動,公佈首批60名已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兒童信息,以供被拐兒童的家長辨認。她的父母由此得知了女兒的下落。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