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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社評:維護工會主席權益是社會共同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這些天,基層工會主席的權益維護問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深圳龍鑽紙品廠員工胡海龍和楊敏江,經民主選舉為該廠兼職工會主席和兼職工會委員,任期3年,而龍鑽紙品廠卻只與他們簽訂為期半年的勞動合同,並以合同到期為由非法解除與他們的勞動關係。12月2日,深圳市總工會召開新聞發佈會,依法對此進行公開譴責,認定其為違反工會法、侵害工會利益的典型事件。

    而浙江建工西安分公司工會主席蔣小陽,則因幫農民工討薪遭襲,身體多處受傷。事後,陜西省市縣三級工會高度關注,及時看望慰問,並要求相關部門督促市縣勞動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並妥善處理,但悲劇畢竟已然發生。

    接連報道的這兩起侵害基層工會主席權益的事件,並非完全巧合。事實上,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維權任務日益艱巨,工會幹部的履職風險也進一步凸現。特別是在基層企業,工會幹部要代表職工,然而其自身又是企業僱員,這种經濟依附關係便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工會幹部切實履職,直接影響到基層工會維權。

    這一點已被人們認識到。今年10月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坦言,工會幹部維護職工權益時容易遭到打擊報復,“有的企業避開或者違反工會法中有關保護工會幹部的規定,找藉口解雇敢於維權的工會幹部,或者雖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會幹部無法再在本企業繼續工作”。

    顯然,要使工會幹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必須對工會幹部自身權益給予有效保障。對此,有關各方早有共識,並作出了積極的努力。比如,修改後的《工會法》進一步加大了對工會幹部的保護力度,第18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第51條更是明確了打擊報復及侮辱、傷害工會幹部行為的法律責任。

    同時,意在加大對工會幹部合法權益保護的有關制度設計也進一步完善。近年來,全國總工會實行了一系列措施保護企業工會主席權益:先是設立了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又于2007年8月制定下發了《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而2008年8月頒布的《企業工會主席産生辦法》進一步對企業工會主席的管理、待遇等作出規定。

    應該説,在法律法規等制度設計層面,對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正在不斷強化,但工會幹部權益受侵害事件依然時有發生,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規難以落到實處。就拿胡海龍、楊敏江來説,他們作為工會幹部所享有的勞動就業權利,《工會法》有規定,《深圳市實施〈工會法〉辦法》更是進一步細化明確,然而龍鑽紙品廠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雇他們,且拒不改正。

    龍鑽紙品廠何以能夠如此囂張?往深裏探究,與工會組織維權時“勢單力薄”的處境不無關係。以《工會法》為例,它是工會履行維權職責最根本的依據和依靠,但是《工會法》的執法主體並不是工會,而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如果執法主體的責任不能完全到位,對《工會法》的認知和執行便難以到位,最終必然影響到工會維權基本職責的切實履行。因此,要從根本上讓工會主席擺脫“我維護職工權益,誰來維護我的權益”的困惑,關鍵在於有關各方切實擔負起責任,對工會履行職責給予應有的支持。

    當然,維護基層工會幹部權益,工會自身也須努力。在這兩起基層工會主席權益受侵害事件中,關鍵時刻上級工會挺身而出,迅速介入,為基層工會幹部撐腰,並採取相應措施,努力調動社會資源促進工會幹部權益保護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如深圳市總工會依法首次使用“公開譴責”維權,嚴正表明工會對這一事件的態度,對增加工會維權手段很有示範意義。

    目前,這兩起基層工會主席權益受侵害事件處理尚在“進行時”,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都無損工會幹部權益保護話題的嚴肅性和迫切性,因為這不僅關係到工會幹部自身利益、關係到工會維權基本職責的履行,更關係到勞動關係的協調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評論員 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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