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信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熱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劉錚 余曉潔 周英峰)“哥本哈根會議剛剛結束不到10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討論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這體現了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信心。”
12月23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倪岳峰委員的發言開宗明義。
馬啟智委員説,環保問題是關係到中華民族可持續發展的生死攸關的大問題。我們這代人為子孫後代留下了什麼?對這個問題,中國人是要認真去思、去説、去做。
胡振鵬委員説,國務院提出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目標,完成這個任務很艱巨,要有必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保障。
當前,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在我國呈現良好發展勢頭。今年前三季度,全國新增風電裝機559萬千瓦。200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量約2.5億噸標準煤,相當於一次能源總量的9%,減少二氧化碳排放6億噸。然而,作為新生事物,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需要國家的鼓勵、引導和扶持。
這次的修正案草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進行了細化。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環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對按照規劃建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發電量,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蒲海清委員説,原來有保障性收購,但執行難。這次提出了“在規劃的指標內”,而且提出了監督執行的機構,即電監會和能源主管部門。
可再生能源發展中也存在成本偏高、不夠穩定、缺乏資金支持、一些地方一哄而起等問題,修正案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建議。
蔣莊德委員説,一方面保障性收購使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得到有力支持、保障,另一方面在這個過程中也要使它儘量降低成本,從發展的角度看必須提出可再生能源降低成本的問題。
倪岳峰委員説,現在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發展感覺有點亂,草案中強化規劃對於可再生能源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草案把原來的電價附加和國家的財政性資金整合為基金,使得可再生能源發展進一步得到了資金支持。
分組審議中,一些委員呼籲,加強對生物質能發展的扶持。這不僅有利於節能環保,而且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發展循環農業。
尹成傑委員説,從實際情況看,有的地方和部門對生物質能源發展從思想認識上重視不夠,從資金投入上支持不夠,從政策優惠上扶持不夠。我國每年産生的7億多噸秸稈中,有5億多噸白白腐爛和燒掉。對發展生物質能源應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