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細化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余曉潔)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進行了細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監會研究認為,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由有關部門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佔全部發電量比重的規劃目標,以及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並在年度中督促落實,是必要和可行的。對按照規劃建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發電量,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
根據修正案草案,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的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為促進節能減排、轉變發展方式,國家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立並細化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一些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長階段實施的重要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