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2月31日電(記者 劉大江)記者31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5類公益性崗位,應當按比例優先錄用就業困難人員,不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不能招聘其他人員,這是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的內容之一。
根據這份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5類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佈招聘信息,並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公益性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招聘信息發佈的應聘時間截止後,用人單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方可招聘其他人員。
這5類公益性崗位包括:財政核撥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後勤保障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服務性崗位,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産生的臨時性崗位,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其他公益性崗位。
記者了解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並根據廣東省實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未作規定的內容作出補充規定,如就業失業登記與統一憑證制度、中方僱員服務、外國人就業政策、職業技能培訓體系、青年職業見習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