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為進一步推進合議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佈了一項司法解釋,明確提出了“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案件”“合議庭隨即組成”等重要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衛彥明表示,這項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當前合議庭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難點問題做出了規定。
司法解釋首先厘清了合議庭內部、外部的權責關係,充分發揮合議庭整體效能。司法解釋規定,“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
其次,司法解釋強化了合議庭職責,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司法解釋規定,“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
司法解釋還加強了審委會、院長、庭長以及庭務會等對合議庭的監督指導,完善審判資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學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
司法解釋規定,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同時規定,五類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此外,司法解釋還通過健全合議庭的考評機制和責任機制,抓好合議庭制度的落實,確保合議庭功能的正常發揮。
合議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合議庭作為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製作為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方式,在發揮合議庭成員集體智慧,防止個人專斷,發揚司法民主,確保訴訟程序和裁判結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六種情形法院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指出,對法律、案件事實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案件改判等六種情形,法院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強調,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的六種情形是: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因新的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因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合議制改革:五類案件可組織“合議庭”以外審判人員討論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強調,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規定同時指出,下列五類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經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為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規定強調,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衛彥明表示,通過理順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庭務會等的縱向關係,將逐步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傾向,尋求合議庭履行審判職責與院長、庭長的監督指導權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