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徐博 張曉松)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2008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工作總體進展平穩,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穩步推進法律的貫徹實施,總體上維護了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階段性成效:“兩升一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工作總體進展平穩,取得了“兩升一降”的階段性成效。
“兩升”:一是勞動合同簽訂率穩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國規模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4%,比2007年底提高了2.3個百分點;二是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勞動合同法將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增強了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推動了社會保險的擴面和基金徵繳工作。截至2009年底,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預計將分別達到2.4億人、3.9億人、1.5億人、1.1億人,其中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比2007年底增長了19.4%、74.9%、24%。
“一降”即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明顯減少,新簽勞動合同期限主要以3年左右為主,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有所增強。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繼續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以穩定勞動關係為目標,以中小企業和非正規就業人員為重點,保持勞動關係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增強政策的靈活性和可持續性,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長效機制,著力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兩大問題有待解決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的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部分勞動者因信息不對稱而産生的“摩擦性失業”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産生了被派遣勞動者與所在企業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他説,為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既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又避免用人單位藉以規避法律責任,損害被派遣人員權益,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積極會同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單位抓緊研究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説,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進一步增強企業應對市場需求變化的能力,2008年上半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蘇州工業園區服務外包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試點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將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擴大到北京、重慶、大連等20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
2009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商務部制定發佈了《關於服務外包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和指導服務,指導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同時,為進一步規範各地特殊工時的審批管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深入開展特殊工時政策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時審批管理規定(草案)》,對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範圍、審批程序和監管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目前,該草案正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力爭儘早出臺。
從四個方面加強法律實施
這位負責人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從四個方面著手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工作:
一是繼續加強勞動合同法宣傳培訓工作。各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深入宣傳法律的主要內容,重點宣傳模範執行法律的企業,樹立守法誠信、依法用工的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引導企業自覺貫徹執行法律,進一步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和依法用工的自覺性。同時,結合各類技能培訓和就業前引導性培訓,加強對勞動者勞動合同知識的培訓,增強其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引導勞動關係雙方特別是勞動者通過法定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是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體系。加強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中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分析,研究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指導意見,及時修訂《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辦法》,研究制定勞務派遣專項規定。指導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解決法律實施中的區域性差別問題,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三是努力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在全國全面部署開展以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重點的“春暖行動”,針對建築、餐飲、服務等行業以及中小企業農民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工作時間彈性大的特點,分類制定並推廣使用簡易勞動合同文本,大力提高建築、餐飲、居民服務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同時,積極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各地按照部署,結合當地實際,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推進實施“彩虹計劃”。
四是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規範、指導和服務。把維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與增強人力資源市場活力結合起來,引導企業依法用工。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用工成本影響有限
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徐博 張曉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用工成本影響有限。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企業因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而增加的勞動用工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項是企業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限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項規定涉及的僅僅是試用期勞動者,影響有限。
另一項是規定用人單位終止期滿的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給予經濟補償,是絕大多數國家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目的是通過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在失去工作的一定時間內生活不至於發生困難,緩解因為企業生産經營發生變化等因素導致勞動者被動失業,對社會穩定可能造成的壓力。
同時,經濟補償也是調整勞動關係的一种經濟手段,有利於引導用人單位謹慎行使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但這一規定只涉及用人單位的部分勞動者,增加的用工成本只在用人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時才會發生。
而且,為降低用人單位的解雇成本,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並限制了用人單位與高收入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發基數和計發年限。因此,勞動合同法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來説並沒有增加過多的成本。
這位負責人説,一些企業之所以認為勞動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的成本增加。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早就明確規定的義務,是用人單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的成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一些企業沒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就不會産生這一部分成本。勞動合同法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並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企業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就認為提高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