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記者 周婷玉)為進一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衛生部12日下發通知,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修改後的內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床症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刪除了“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等內容。
同時,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此外,還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