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明確 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為了做好戰時救助工作,確保在戰時能夠動員社會醫療衛生資源為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提供強有力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
法律進一步明確,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藥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法律還規定,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産,儘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我國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物資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方面,對於保障戰時的物資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法律明確,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
法律還規定,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適齡公民有擔負國防勤務的義務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法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託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於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法律還規定,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此外,法律還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單位作出相應規定。
我國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魏武)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能力。
據介紹,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産設備、器材等。
法律規定,承擔轉産、擴大生産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産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法律還對各級人民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義務作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産、擴大生産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準,提高轉産、擴大生産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作出明確規定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作出相應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佈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法律還規定,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法律規定,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以及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我國立法明確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6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總參動員部部長白自興少將表示,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是提高國家動員能力的組織保證。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的規定,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做了規定。
法律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法律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應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相銜接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規定,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
在2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從國外的情況看,利用動員機制處理突發事件,是一種普遍做法。在我國,國防動員力量參與抗震救災、抗洪搶險等應急工作中,已經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本法充分考慮到國防動員建設“應戰”與“應急”的功能,力求在建設目標上統籌國防動員力量、國防動員資源的使用,統籌國防動員的機制建設。為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
法律還規定,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狀況和軍事需求編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
我國立法明確國防動員後可採取的特別措施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絡、能源水源供應、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據介紹,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權限、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