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佈了一項司法解釋,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自2007年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死刑案件中發現,對於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死刑,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實踐中很不統一。為規範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
批復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全案進行審查,並對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法開庭審理,一併處理。
批復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審理,並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