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意見,就一些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買方市場”如何打擊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予以了規範,進一步加大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直以來都是各級司法機關懲治的重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圍繞管轄、立案、證據收集,一些特殊拐賣行為的定性,如何加大對嚴重拐賣犯罪分子的懲治力度等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亟待規範。
對此,四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指出,要注重剷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
意見強調,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必須重點打擊,堅決依法嚴懲。對於罪行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意見還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強調,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