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還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
意見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意見同時指出,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