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關於認真做好青海玉樹抗震救災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紀委、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樹發生強烈地震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高度重視,對抗震救災工作迅速作出部署,實施了堅強有力的領導。4月17日,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全面部署了當前青海玉樹抗震救災工作,強調必須以更加頑強的精神、更加迅速的行動、更加科學的方法,克服一切艱難險阻,堅決做好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加強監督檢查,是抗震救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抗震救災工作健康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來,加強對中央關於青海玉樹抗震救災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搞好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監管,確保中央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確保救災款物管理使用規範廉潔高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中央關於青海玉樹抗震救災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維護中央政令暢通。要加強對抗震救災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方面做好搶救傷員、安置受災群眾、搶修受損基礎設施、救災物資生産調度、交通運輸等各方面工作,切實做到組織落實、人員到位、處置得力。要督促各有關方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在抗震救災中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嚴格遵守和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民族大團結的良好局面。要加強對中央關於維護社會穩定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方面健全群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等機制,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維護受災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當前,對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安排、大量資金物資管理使用等方面,社會高度關注。要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籌集、採購、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建立健全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目清楚,確保管理嚴格規範、運行簡捷有效。要加強對受災群眾安置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救災物資公平、公正、及時、有序發放,使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要加強對受災困難群眾救助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三孤”(孤兒、孤老、孤殘)基本生活費和遇難人員撫慰金逐項足額落實到戶、到人。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統計和公告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社會組織定期向社會公佈接收、匯繳和分配使用情況,及時向捐贈者反饋,回應社會各界關切,尤其要加強對國外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涉外工作。要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計劃安排、項目確定、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管理和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恢復重建項目成為優質工程、廉潔工程、民心工程。
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體系。青海省特別是受災地區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監督檢查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抓緊建立健全省、市(州)、縣、鄉(鎮)四級監督檢查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保證違規違紀違法問題能夠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非受災地區要加強對捐贈資金物資接收、管理、匯繳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地方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會按規定將捐贈資金匯繳到位,全部用於救助受災群眾和災區重建。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及時撥付搶險救災、災後重建等專項資金,強化財政監督,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管好用好財政資金。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災區群眾生活救助專項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組織和協調好救災捐贈活動,依法規範募捐行為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民生活保障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審計部門要依法對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堅持邊審計、邊督改、邊規範、邊提高,並適時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管。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制,從自身的職能出發,緊緊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要針對這次地震發生在高寒地區、交通不便的特殊性,完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地方與部門、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絡、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整合監督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相關檢查盡可能合併進行,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減輕災區負擔。
四、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建立健全救災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全過程,主動向社會公開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向人民群眾交一本明白賬、放心賬。有關單位的救災緊急採購在其採購活動完成後,採購結果應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採購信息披露媒體或其他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非緊急採購項目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救災款物的發放,要公平公正、公開公示,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群眾知情滿意。市(州)、縣兩級要重點公開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鄉(鎮)要重點公開救災款物的發放情況。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及時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適時向社會公佈對救災款物的監管情況。要加強對網上輿情的收集、研判和處置,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要加強輿論引導,及時澄清是非,為抗震救災監督檢查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五、嚴格執行紀律。受災地區的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堅守崗位、恪盡職守、深入一線,帶領廣大群眾全力以赴抗震救災。對黨政領導幹部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行動遲緩、措施不力、敷衍塞責,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臨危退縮,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要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對貪污私分、截留剋扣、擠佔挪用救災款物的,要按照《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嚴肅查處。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注意從社會熱議和媒體關注的問題中發現案件線索,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認真排查核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線索移送機制,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中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紀檢監察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各項紀律,以優良的作風和紮實的工作保證監督檢查順利進行。
中共中央紀委
中央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