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記者楊維漢)為震懾不法分子,維護農民群眾利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了四起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王明成、石峰銷售偽劣種子、非法經營案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明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亞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以及超出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有效區域的情況下,王明成通過北京亞豐公司以及該公司設在濟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從他處購買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並將所購種子換裝、分裝、自行繁育後進行包裝或者直接以散裝的形式對外銷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明成通過上述方式共銷售水稻、小麥、豆類、高粱、玉米、穀子、棉花等七類種子共計人民幣162萬餘元,銷售葡萄苗共計人民幣138萬餘元,銷售其他種子共計人民幣234萬餘元。
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間,王明成多次從其他公司或者個人處購買棉花種,並安排人員對購買的棉種換包裝成所謂的亞豐系列“S80”棉花種或者將所購棉种經繁育後包裝成“S80”棉花種,該棉種名稱係王明成自己編撰,並未經過審定。2004年初,江蘇省東臺市農民陳春越與石峰擔任負責人的北京亞豐公司濟南銷售處聯絡購種事宜。石峰在明知“S80”為假種子的情況下,仍向陳春越出售“S80”棉種共計1320袋,價格共計人民幣29340元。陳春越將所購棉種除自己種植一部分外,其餘大部分棉種均加價後向東臺市多位棉花種植戶銷售。種植戶種植後,發現“S80”棉花長勢與品種標簽上標注的不符,不適宜在東臺市種植。經鑒定,當地共種植“S80”棉花種1800畝以上,損失金額人民幣90多萬元。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明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王明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5萬元;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石峰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後,王明成、石峰均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王明成、石峰的上訴,維持原判。
孔棪坤銷售偽劣化肥案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間,孔棪坤在明知其銷售的“中化牌”氯化鉀肥係偽劣化肥的情況下,仍以每噸人民幣2000元至2200元不等的價格,將91噸偽劣“中化牌”氯化鉀肥出售給佛山市三水區的香蕉種植戶梁偉江。梁偉江將所購買的上述偽劣化肥用於其所承包的867畝香蕉地上,造成其所種植的香蕉出現蕉葉枯黃、蕉蕾斷蕾、蕉苗壞死的現象,減産幅度約30%,經濟損失人民幣209萬餘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孔棪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後,孔棪坤不服,提出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孔棪坤的上訴,維持原判。
于長久銷售偽劣種子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于長久在明知自己銷售的掖單19玉米種係偽劣種子的情況下,仍于2008年2、3月間在德惠市銷售該種子24374斤,致該市600余戶農民因種植該玉米種而減産117萬餘公斤,經濟損失人民幣175萬餘元。
德惠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於長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後,于長久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于長久的上訴,維持原判。
王彰九生産、銷售偽劣農藥案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08年3月,王彰九盜用西安近代農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森草凈”除草劑的農藥登記號、生産批准證書號和産品執行標準,擅自組織生産名稱為“園丁一號”的葡萄園專用除草劑,並偽造了檢測報告。2008年3月25日,王彰九以12萬元的價格向新疆豐達凱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80箱共1000公斤“園丁一號”葡萄園專用除草劑,豐達凱萊公司將其中的60箱出售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吐魯番地區的部分葡萄種植戶。種植戶經使用後,出現了葡萄樹葉片發黃、皺縮、果粒小、根係大量壞死等藥害症狀,導致葡萄嚴重減産甚至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26萬餘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王彰九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宣判後,王彰九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王彰九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