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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擬調整軍官退役年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擬調整預備役軍官退役年齡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陳菲)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調整了預備役軍官的退役年齡,將團職以下預備役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普遍下調5歲。

    修正案草案規定,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擔任師級職務的,55歲;擔任團級職務的,50歲;擔任營級職務的,45歲;擔任連級職務的,40歲;擔任排級職務的,35歲。

    目前,全國登記的預備役軍官總體規模偏大,與建設一支精幹的預備役軍官隊伍的需求不相適應,有必要通過修改法律壓減規模。

    據介紹,下調團以下預備役軍官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有利於改善預備役軍官隊伍的年齡和素質結構,有效發揮退出現役時間較短人員的軍事潛能。

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
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時將獲榮譽證章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崔清新)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預備役軍官的褒獎內容,規定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時,根據其服役的時間和貢獻,頒發榮譽證章。

    據介紹,對預備役軍官在服務期間所做的貢獻,通過國家法律予以肯定和褒獎,有利於激發他們履行兵役義務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也有利於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預備役軍官隊伍建設的良好環境和導向。 

我國將修法規範完善預備役軍官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陳菲)預備役軍官是國防後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補充現役軍官的主要來源,預備役軍官法則是一部規範預備役軍官制度的重要法律。22日,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現行的預備役軍官法自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對於貫徹黨管武裝的根本原則,建立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保持預備役軍官儲備規模,提高預備役軍官隊伍素質,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軍在新的起點上軍事鬥爭準備的紮實推進,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增多,需要對預備役軍官法中的一些內容,諸如預備役軍官的儲備結構、選拔配備、動員徵召、教育培訓等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同時,由於我國的各項改革深入發展,分配方式、利益關係等發生變化,這部法律的一些內容也需要作相應調整,以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這次修改預備役軍官法,將以國防法和兵役法為依據,以健全和完善預備役軍官制度,進一步提高國防動員能力為目標,在總結預備役軍官法實施1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的同時,借鑒國外預備役軍官制度建設的有益做法,使這部法律更加適應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需要,適應軍事鬥爭準備的要求。

    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現行法律整體結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將原來的10章56條調整為11章65條,並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

    這次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充實完善了預備役軍官動員徵召的規定,規範了預備役軍官的管理制度,調整了預備役軍官的退役年齡,增加了對預備役軍官的褒獎內容。

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實完善動員徵召規定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陳菲)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實完善了動員徵召的規定,增加了“預備役軍官的徵召”一章,明確了預備役軍官戰時徵召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徵召程序、重點環節等。

    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確定為徵召對象的預備役軍官下達徵召通知;必要時,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也可以直接向所屬的被確定為徵召對象的預備役軍官下達徵召通知,並通報預備役軍官登記地的縣人民武裝部。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尚未被徵召的預備役軍官,未經其所在部隊或者登記地的縣人民武裝部批准,不得離開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已經離開的,接到徵召通知,應當立即返回。

    據介紹,增設這一章,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體現國防法律的特色,增強法律對戰時軍事行為的調整功能,為預備役軍官戰時徵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確保依法動員、依法徵召;二是注重徵召內容的完整性,對戰時徵召工作進行規範,為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提供依據;三是著眼于強化預備役軍官的使命意識,使他們隨時準備依法應召,遂行作戰任務,履行保衛國家安全的神聖義務。

我國擬修法規範預備役軍官管理 建立軍地聯席會議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趙超、陳菲)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規範了預備役軍官的管理制度,將軍兵種政治部納入了預備役軍官管理部門之中,建立了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的軍地聯席會議制度。

    修正案草案規定,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區域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軍兵種政治部負責軍兵種部隊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區政治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當地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據介紹,作這樣的調整,主要鋻於預備役軍官亦軍亦民,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是軍地雙方的共同職責,因而需要從立法層面上建立相應的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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