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軍官法修正案草案6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受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委託,中央軍委委員、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李繼耐在向會議作説明時表示,這次修改預備役軍官法,以健全和完善預備役軍官制度、進一步提高國防動員能力為目標。
李繼耐説,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現行法律整體結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將原來的10章56條調整為11章65條,並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
——充實完善動員徵召的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預備役軍官的徵召”一章,對預備役軍官戰時徵召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徵召程序、重點環節等作了明確。
其主要目的是:為預備役軍官戰時徵召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注重徵召內容的完整性,對戰時徵召工作進行規範;著眼于強化預備役軍官的使命意識,使他們隨時準備依法應召,遂行作戰任務,履行保衛國家安全神聖義務。
——規範預備役軍官的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將軍兵種政治部納入預備役軍官管理部門之中,建立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軍地聯絡會議制度。
據介紹,作這樣的調整,主要考慮到軍兵種預備役部隊已經組建,有必要在法律層面上將軍兵種政治部納入預備役軍官管理的實施主體之中。同時,鋻於預備役軍官亦軍亦民,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是軍地雙方的共同職責,因而需要從立法層面上建立相應的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擬下調團以下預備役軍官退役年齡。修正案草案調整了預備役軍官的退役年齡,將團職以下預備役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下調5歲,同時規定延長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只適用於服第一類軍官預備役的人員。
修正案草案規定,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擔任師級職務的,55歲;擔任團級職務的,50歲;擔任營級職務的,45歲;擔任連級職務的,40歲;擔任排級職務的,35歲。
據介紹,作以上調整的主要原因在於:預備役軍官來源較為充足;目前全國登記的預備役軍官總體規模偏大,有必要通過修改法律壓減規模;下調團職以下預備役軍官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有利於改善預備役軍官隊伍的年齡和素質結構,有效發揮退出現役時間較短人員的軍事潛能。
——擬規定預備役軍官退役時可獲褒獎。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預備役軍官的褒獎內容,規定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時,根據其服預備役的時間和貢獻,頒發榮譽證章。
據介紹,通過國家法律對預備役軍官在服役期間所做貢獻進行褒獎,有利於激發他們履行兵役義務的榮譽感和責任感,也有利於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預備役軍官隊伍建設的良好氛圍。(毛 磊 廖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