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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法執法檢查:我國推進科技創新存五大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陳菲、趙超)“要更好地發揮科技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走上創新驅動、科學發展的軌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科技進步法執法檢查報告時説。

    今年3月底至5月中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科技進步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從檢查的情況看,科技進步法實施情況和效果總體是好的。”路甬祥説。他同時表示,科技進步法的實施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還存在五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需要著重加以研究解決。

    路甬祥首先指出,我國創新激勵制度落實不到位、不平衡,對創新成果保護力度不夠。“侵害知識産權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對知識産權侵權行為處罰較弱,知識産權訴訟難、維權成本高,挫傷了企業自主創新和利用知識産權制度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積極性。”路甬祥説。

    其次,路甬祥指出,科技成果難以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産學研結合不緊密仍是影響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重要因素。農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還存在一些障礙。

    第三,我國目前科技人力資源總量很大,但人才結構不合理,高層次戰略科技專家,領軍、拔尖人才缺乏的問題較為突出。創新教育和創新能力培養尚未得到應有重視,人才成長髮展的社會環境需進一步優化。

    第四,科技投入仍然不足,實現科技投入目標的任務艱巨。政府投入的帶動效應還需進一步增強,引導全社會增加科技投入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落實。

    第五,科技體制改革亟待進一步深化,科技工作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相互脫節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科技資源統籌協調機制不完善,資源配置分散、重復和浪費現象仍然存在。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不足,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有待加強。

    “進一步貫徹實施科技進步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路甬祥表示,要全面、深入地貫徹落實科技進步法的各項規定,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實現國家發展目標的戰略基點和核心要素,更好地發揮科技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走上創新驅動、科學發展的軌道。

    我國1993年頒布實施科技進步法,確立了推動科技進步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2007年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科技進步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增加了激勵自主創新、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新的法律制度。

我國科技投入仍然不足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趙超、崔清新)23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路甬祥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作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表示,我國科技投入仍然不足,實現科技投入目標的任務艱巨。

    路甬祥説,雖然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近些年逐步提高,2008年為1.54%,但離規劃綱要提出的任務目標還存在較大差距。此外,各地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水平不平衡現象也比較明顯。

    路甬祥指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財政科技投入增長機制初步建立,但一些省、市財政科技經費增長仍然沒有達到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法定要求。基礎研究經費支出佔研究開發經費總支出的比例仍然偏低,2008年為4.8%,科學積累和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重大原始創新成果缺乏。

    雖然近些年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有很大增長,但與國際水平相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比重仍然普遍偏低,2008年大中型工業企業研究開發經費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僅為0.84%,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開展。

    檢查組建議,加快推進建立科技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保證財政科技投入依法穩定增長;進一步優化科技投入結構,繼續加大穩定支持力度,建立符合科技活動規律和特點、推動持續創新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完善科技投入政策體系,加強引導和激勵全社會增加科技投入,促進全社會資源參與科技創新活動,強化科技與財稅、金融合作,引導和支持創業投資、銀行信貸、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及社保、保險資金等參與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加速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四大因素影響産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23日表示,科技成果難以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産學研結合不緊密仍是影響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重要因素。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路甬祥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作了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路甬祥指出,四大因素影響産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一是科技分類評價制度尚不完善,部分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評價導向存在著重論文、重獎勵輕成果轉化的現象,影響了科技人員面向市場與産業需求開展科研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二是企業的創新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一些企業包括有的大型企業缺乏創新動力,吸納、創造、運用新技術的能力不強。

    三是産學研合作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機制尚未確立,科研機構、大學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有待完善,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政策在落實中還存在體制障礙。

    四是中試和工程化環節薄弱,公共技術平臺不健全,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科技仲介服務體系發展滯後,直接影響科技成果轉化。

    為此,檢查組建議,要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完善産學研合作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扶持企業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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