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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通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5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共六章六十一條,分別為:總則,管道規劃與建設,管道運行中的保護,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係的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法律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法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國立法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泄漏造成污染管道企業應及時處理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

    法律同時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法律明確,石油天然氣管道發生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規定,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法律還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我國立法明確管道企業的油氣管道保護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明確了管道企業對於油氣管道的保護責任。

    法律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法律指出,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同時規定,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建設管道影響土地使用管道企業應予補償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趙超、崔清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明確,建設管道影響土地使用管道企業應予補償。

    法律指出,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同時指出,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同時,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法律規定,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法律同時規定,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我國立法規定: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將受懲處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法律明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

    法律規定,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還指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立法確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體制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趙超、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這部法律確立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管理體制。

    法律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法律還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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