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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隋笑飛)今後,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違反文明用語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問責。

    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規定全國檢察機關應當制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以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

    《規則》按照文明用語主體的特定性、檢察職業的特殊性和文明執法的社會約束性需要,採取條規式體例設置,共22條,分別就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文明用語含義和種類、基本內容等作出了規定。

    《規則》要求,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根據《規則》,高檢院制定了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基本規範,高檢院各內設機構將按照其業務工作的不同特點、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語基礎文本。各級檢察院將結合本地實際,特別是當地語言風俗習慣和各崗位、各環節的具體情況,依據基本規範和基礎文本,制定具體的文明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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