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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負責人就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
就《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頒布實施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 新華社記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的發佈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係到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踐表明,《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範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幹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於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幹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後,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並請他們代為徵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並於5月26日印發。可以説,《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答:修訂《規定》,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認真總結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大舉措。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預防腐敗。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促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是黨中央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貫要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黨中央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工作,先後出臺了許多重要規定,包括要求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幹部關心愛護的精神。《規定》除保留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內容外,還緊緊抓住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上述事項是近些年領導幹部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有的是隱性的、苗頭性問題,有的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問題,有些則是容易發生腐敗的問題。領導幹部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全面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當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提倡什麼,反對什麼,領導幹部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從而不斷強化嚴格自律的意識,自覺將不廉潔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錯釀成大錯,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看到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黨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信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使黨始終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23條,3400余字。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和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把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同時,《規定》仍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主,除住房和投資以外,不涉及其他財産事項。二是,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併,並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範圍,吸收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主要考慮是,納入收入申報制度可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便於統一組織實施。而且,《收入申報的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收入申報的規定》的適用對像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包括非黨員領導幹部,為了保持二者適用對象上的一貫性,《規定》將非黨員領導幹部納入了報告主體範圍。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妥善處理了對領導幹部的關心愛護和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之間的關係,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很強。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那麼對鄉科級幹部是否有報告要求?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規定》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幹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和鄉鎮領導幹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産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幹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係黨的形象和黨群幹群關係,關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幹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幹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鄉鎮領導幹部納入報告主體範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幹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範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於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問:《規定》為什麼將投資界定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這幾項?

    答: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將領導幹部的投資情況列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投資的種類非常多,一般分為實物投資和金融投資。實物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屬於比較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貴重物品,投資房産等。金融投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實物投資的基礎上形成的。金融投資的目的在於金融資産的增值收益,是一種間接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和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等。

    投資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現階段對於領導幹部來説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産品。這類金融理財産品的金額起點較低、投資方式簡便、可選擇的種類豐富,為大多數領導幹部所接受。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産品已採用實名制,使對領導幹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而其他一些投資方式,例如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領導幹部禁止“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因此,大多數領導幹部不得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個人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證券)。但考慮到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從事以上投資行為,且這些投資行為一般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容易産生利益衝突,群眾反映突出,因此《規定》將領導幹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列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另外,關於房産的問題,《規定》不僅要求報告房産的投資情況,還應當註明房産來源和具體地址、建築面積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自建房等産權性質。

    問: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如何進行充分運用?

    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材料的運用,《規定》主要設計了兩種運用方式。

    第一種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綜合匯總程序,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同時,考慮在以往的工作實際中,通過綜合匯總可能發現一些普遍性問題。對這些普遍性的問題根據《規定》“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的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

    第二種是《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查閱程序。《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二條曾原則規定了報告材料的運用,即“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條中“工作需要”的規定不明確,不便於操作。為了有效利用報告材料,充分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規定》結合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對報告材料的使用條件和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另外,考慮到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閱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因此《規定》新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規定》明確: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檢察機關查閱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時,均要求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

    問:違反報告要求,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人違反規定的,只設計了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規定》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這樣規定,理由一是實踐中普遍反映,《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剛性不強。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使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這對進一步強調紀律要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約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與今年初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銜接。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在其第十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屬於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特別是隱瞞不報的行為,情節更為嚴重,應當視為違紀行為,理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因此《規定》增加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

    問:《規定》頒布實施以後,關鍵是貫徹落實,請談一談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深入學習和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規定》與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結合起來。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週密部署,精心組織,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規定》。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深刻領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開展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嚴格執行《規定》,充分發揮《規定》賦予的有關職責權限,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規定》的發佈施行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把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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