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重要舉措
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特約評論員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兩項重要法規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和“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著眼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006年,中央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幾年來,在各級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實施,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總體情況是好的。據統計,2006年至2008年,全國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共2629135人次報告了個人有關事項,三年平均佔同期應報告領導幹部總人次的99.85%,報告人次逐年增加,填報內容不斷規範。實踐表明,開展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動反腐倡廉建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是在2006年中央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審時度勢,從加強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了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部署。《規定》把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擴充了報告內容,完善了報告程序,嚴格了報告紀律,強化了監督檢查,使這項制度更加切合實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大程度地發揮預防腐敗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交流的日益頻繁和擴大,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增多,這些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絕大多數能夠遵守法律和紀律,安心工作,盡職盡責,但也出現了有的人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産逐步轉移出境,伺機外逃等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暫行規定》提出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措施,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具體情形作了界定,規定了有關情況報告制度,並明確選拔任用《暫行規定》適用人員時,應當在幹部考察過程中全面了解本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同時,為保守國家秘密、防止利益衝突,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位調整、辦理公共事務時的回避等問題作了規定,並對其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規定》和《暫行規定》堅持注重預防、關口前移的原則,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也是預防腐敗思想在黨內法規建設中的具體化。這兩項法規是防止利益衝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貫徹落實兩項法規,是新形勢下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必然要求,是適應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的現實需要。
要進一步加強教育,提高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同時,要注意消除他們的顧慮,使之真正認識到,加強管理並不是組織上的不信任,而是對他們的關心愛護。在當前複雜的國際國內環境和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中,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面臨著被腐蝕的危險,只有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嚴於律己,防微杜漸,才能防止和避免發生重大錯誤。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為嚴格執行兩項法規作出表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兩項法規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兩項法規的要求融入到對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之中。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兩項法規的授權,將兩項法規的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等,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貫徹落實兩項法規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實施,不斷強化監督檢查。要結合《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貫徹落實,組織好有關人員按照兩項法規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的工作,並和組織監督、責任追究結合起來,産生更大的影響和更好的效果,把兩項法規的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