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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擬廢止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7月28日電(記者仇逸)27日召開的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擬廢止5部地方性法規。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偉表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將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地方性法規為主要對象,全面梳理其中存在的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和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重點解決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問題。

    這5部被建議廢止的地方性法規包括《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上海市公證條例》《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

    《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暫行條例》通過20多年來,上海市鄉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置、人員構成等方面已發生了很大變化,條例實際已不再適用,且廢止條例後鄉人民政府的設置和工作可以適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不會出現管理真空。

    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即通過了《關於廢止〈關於本市試行交通警察和巡邏警察在道路上統一執法的決定〉的決定》,《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實際已停止使用。

    制定較早的《上海市公證條例》中有關公證機構的設立和性質、強制公證、公證員任職條件和程序、公證收費等核心制度均與現行公證法存在明顯、重大的“不一致”,且鋻於公證法已對公證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上海市公證條例》已被公證法所涵蓋,廢止後不會出現管理真空。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通過14年來,上海市經濟社會情況以及人口管理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中作為核心制度的暫住證管理已被取消,與之相關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審批、設置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審批等許可制度已停止執行,條例中的外來流動人員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廢止,《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已不再適應現實需要。

    《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諮詢管理若干規定》中最核心的涉外婚姻諮詢機構設置許可已被取消,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對涉外婚姻的登記程序作了詳盡規範,已涵蓋條例,廢止後不會出現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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