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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生效掀開兩岸經貿互利雙贏、合作發展新時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台北/北京9月12日電(記者張勇 陳鍵興 郭麗琨)2010年9月12日,註定會成為兩岸關係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在順利完成簽署、換文等程序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當天正式生效。這標誌著兩岸經濟關係由此站上新的起點,跨入了互利雙贏、合作發展的“ECFA新時代”。

    ECFA是一份旨在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的框架性協議,其基本涵蓋兩岸間主要的經濟活動。6月底,海協會與海基會在重慶簽署了這項重要協議。在兩岸雙方完成相關準備工作並經兩會互函確認後,協議正式生效,進入了實施程序。

    協議生效後,兩岸雙方將就框架內各項規定目標展開磋商,逐一簽署單項協議。具體包括:不遲于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以及建立投資保護機制等問題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定。

    此外,將不遲于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實施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儘速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預計ECFA早收清單將於明年1月1日起付諸實施,屆時列入清單的約800項産品將逐步開始降稅。

    ECFA生效推開了兩岸經濟互動的一扇前所未有的大門,這必將對兩岸經濟合作開創劃時代的格局産生深遠影響,特別是將為台灣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和機遇。據島內有關機構測算,台灣從ECFA獲得的整體經濟效益包括:GDP增長1.65%-1.72%,就業增加約26萬人。此外,早收清單將使台灣獲得總降稅利益近300億元新台幣。

    島內經濟專家分析認為,ECFA將為台灣經濟帶來多重利好。如大陸將對臺逐步實施500多項産品零關稅及數十項服務市場開放,這將有效增加台灣産品對大陸出口以及臺商對大陸投資,將在一定程度上拉動島內的投資與需求,促進相關産業與總體經濟的發展。而且,由於早收計劃在相當比例上涉及傳統産業,對台灣傳統産業的轉型升級與發展將大有裨益。

    高雄縣農會總幹事蕭漢俊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就直言:“ECFA生效對台灣絕對是一件大好事,所涉及的農産品降稅將給中南部養殖戶、種植戶帶來實惠,我代表台灣農漁民擊掌叫好。”

    在台灣農業界服務40年的張錫洲退休後受聘于大陸的福慧達果蔬供應鏈有限公司,擔任高級顧問。他認為,ECFA的生效及逐步落實,將使台灣農業更密切、順暢地加強同大陸的雙贏合作,從而創造出大好的前景。

    還有分析認為,ECFA的實施將會帶動對臺投資熱的出現,有利於台灣經濟的區域定位,對台灣的服務業而言將可打開新的發展空間。以金融業為例,9月以來,台灣已接連有2家金融控股公司與大陸金融機構結成策略聯盟。而本月7日,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就赴臺設立辦事處向台灣金融主管機構提交了申請。這表明兩岸金融機構正加緊“合縱連橫”,積極爭取ECFA為兩岸金融市場帶來的巨大商機。

    島內證券投資人也已開始憧憬臺股新一輪ECFA行情,有分析師認為ECFA受惠概念股有機會帶動臺股衝擊8000點。華信投顧總經理李士豪表示,ECFA生效對台灣傳統産業與金融類股都有正面助益,尤其是列入早收清單的産業。同時,ECFA生效預示著兩岸將進一步洽談其他産業合作的可能性,臺股中涉及大陸內需、金融、運輸、電子等兩岸相關題材將持續受益。

    ECFA生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協議中提出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將進入著手籌組階段。上海浦東台灣經濟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盛九元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該委員會是兩岸雙方在兩會框架下首次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和聯絡機制,將為ECFA的實施和後續磋商提供重要的組織保障。

    對下一階段工作,盛九元認為,相較于框架協議,單項協議涉及範圍更廣、內容更具體,商談難度也可能更大,這就需要雙方繼續秉持“平等協商、互利雙贏、彼此照顧對方關切”的原則,用更大的智慧、更開闊的胸襟、更務實的態度共同推進後續商談,從而使兩岸經濟優勢整合發揮出更好效果,切實造福兩岸同胞。(參與采寫記者:許雪毅)

    新聞資料: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新華社北京9月12日電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12日正式生效,這標誌著兩岸經濟關係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方向推進又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一步。

    早在2005年4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共同發佈“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提出兩黨將共同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其後,兩岸各界有識之士不斷探討和呼籲,兩岸應以簽署協議的方式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實現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推動經濟合作制度化。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兩岸可以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以最大限度實現優勢互補、互惠互利。

    為推動這項工作,兩岸學術機構進行了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並形成了一致結論。

    2009年12月,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在台中舉行第四次會談,就商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則性交換意見,同意將此列為第五次兩會協商重點推動的議題。其後,海協會與海基會專家就此議題舉行了3次工作商談。

    2010年6月29日,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正式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協議提出,簽署協議的目標為: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根據協議,雙方同意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産業交流與合作。

    此外,協議還包括實施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以及後續就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投資保護機制等展開磋商的有關內容。

    協議還提出雙方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協議相關事宜。

    9月11日,海協會與海基會互致函電,通報雙方已完成相關準備工作,確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及《海峽兩岸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于次日生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9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詳細內容

《海峽兩岸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9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知識産權(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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