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法治保障
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記者 陳菲)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我國經濟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在這場變革中,如何發揮法治的作用,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正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
在27日至28日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政府法制專業委員會召開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研討會上,記者針對這一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
要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記者: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為什麼要突出強調法治保障的作用?
郜風濤: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多種手段或者途徑加以推進。其中,積極推進制度創新,嚴格依法行政,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發展中的實際問題,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這是因為,從一定意義上説,經濟和社會活動中最關鍵、最根本的影響因素不是價格,也不是技術,而是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過程。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表明,只有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實現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新突破,形成有利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制度安排,並確保其得到有效實施,才能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才能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將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記者:當前,我國在發揮法治力量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方面取得了哪些經驗?還存在什麼問題?
郜風濤: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中一些具有重大、長遠作用的措施,已經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修改法律、國務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規,轉化為法律制度。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修改了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各地區、各部門也陸續出臺了一些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産業振興、推動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鼓勵科技創新的規章和政策。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有效實施,為引領、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一些影響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還存在許多體制機制障礙,制度建設也不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需要,有關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有效實施機制還不健全,法治環境還有待於進一步改善。因此,需要進一步探索怎樣運用法律手段消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體制機制障礙。
傳統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需創新
記者:伴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一些經濟、社會領域的問題逐漸凸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依法行政顯得尤為重要。您認為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應該做出哪些調整?
郜風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既是對各級政府工作的重大考驗,也對傳統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時下,我國的行政管理方式還存在著諸多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不相適應的問題,比如,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對微觀經濟干預過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比較薄弱;很多領域還習慣於簡單運用行政審批、價格管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管理方式;行政執法體制不完善、行政執法行為不規範,一些領域的經濟秩序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有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法律制度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能力不高;幹部政績考評體系不科學,片面追求GDP指標,等等。
解決上述問題,首先要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關係;第二應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大力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第三應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減少行政審批,充分運用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第四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消除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推諉扯皮和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現象,進一步規範執法,嚴格執法;第五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等等。
一些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需要的立法還沒有出臺
記者: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哪些新任務、新要求?
郜風濤:當前,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客觀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適應的問題,比如,政府立法工作重點還不突出,一些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需要的立法還沒有出臺,一些已經出臺的法律規定也不能準確體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規律,一些不符合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求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還沒有得到及時清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問題在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存在,嚴重影響了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等等。
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當前我們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更加突出重點,及時把黨和國家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制度,增強政府立法的針對性。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同時,還要加強法規清理工作,及時修改和廢止不符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要求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備案審查,堅決糾正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策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産生的社會矛盾和爭議,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作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要警惕以改革創新為名隨意突破法律禁區
記者: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是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策和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在這個過程中,怎樣正確處理法制統一與因地制宜的關係?
郜風濤:要正確處理好局部和全局的關係,防止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也不得以本地區、本部門的特殊性為藉口,而突破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前,要特別警惕以改革創新為名,隨意突破法律禁區、不嚴格依法行政等問題,一切有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制度創新,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以切實維護法律權威。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經濟基礎、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能搞一刀切。在強調法制統一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各地區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地方在中央政策和法律框架內,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及時出臺有利於本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在國家出臺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中,也應當考慮地區的差異性,為地方靈活採取措施留有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