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三個關鍵環節 嚴格規範執法行為
——工商系統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新華社北京10月7日電(新華社記者張曉松、陳菲)3000多萬個體工商戶、700多萬私營企業、40萬外資企業……面對如此眾多的市場主體,2萬多基層工商所、40多萬工商幹部的依法行政水平直接關係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這個大局。
近年來,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緊緊抓住規範自由裁量、加強行政指導和行政復議三個關鍵環節,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使社會普遍關注的“同案不同罰”“重處罰輕規範”和行政爭議多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規範自由裁量 防止“過罰不相當、同案不同罰”
“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像這樣的表述十分常見。
“同一類型的違法行為,在具體執法時是罰1000元還是1萬元?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必須看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既方便了我們的日常執法,也為不規範行使處罰裁量權的出現提供了可能。”工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説。
公正執法就是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護,對違法行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但是,近年來,一些地方工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了“過罰不相當、同案不同罰”等不規範行使處罰裁量權的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工商總局于2008年專門制定下發行政指導意見,積極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要求各地就行政處罰裁量制定規範化措施,防止對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
各地認真落實這一要求,紛紛制定相關制度。海南、湖南、湖北、河南、寧夏、大連、哈爾濱、寧波、青島、深圳等地制定了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或者裁量參照標準。天津、江蘇、西藏、四川、貴州、甘肅、安徽等地出臺了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積極指導下級工商機關制定具體裁量標準。
北京市工商局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先後對248項行政處罰的裁量幅度以及執法人員的辦案權、決定權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處罰裁量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各地還注重加強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遼寧在執法辦案軟體中增加自由裁量控制模塊。重慶、廣西在評議考核分值中增加自由裁量權行使評分比重,實現了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監督。
付雙建表示,隨著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深入推進,行政處罰的合理性顯著提高,畸輕畸重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進一步促進了執法公正。
加強行政指導 避免“重行政處罰、輕引導規範”
“工商執法人員發現我們在使用商標方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時,不是簡單粗暴地一罰了之,而是耐心地解釋、勸誡、指導,既糾正了我們的違法違規行為,又增強了我們的商標意識,太感謝了。”廣州市朗賢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工商系統按照中央的要求承擔起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任。如何在市場監管和服務發展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成為擺在整個工商系統面前的一個新的課題。
面對新的形勢,同時針對市場監管中“重行政處罰、輕引導規範”的狀況,工商總局提出柔性執法的新理念,鼓勵支持地方積極探索改革執法方式。
2009年以來,在工商總局的指導下,各地工商機關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大膽創新,工商行政管理開始從剛性監管向剛柔相濟、從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浙江、廣東、貴州、重慶、山西、湖南等地逐步拋棄監管就是處罰、審批、收費的傳統觀念,靈活地採取了建議、勸告、説服、教育、幫助等多種監管方式,將執法監管的重點從“圍追堵截”轉變為“疏導幫扶”。
泉州工商局成功引導200多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及時組織清算,辦理登出登記,解決了企業被吊銷執照後不辦理登出登記,工商部門又不能採用強制手段讓其退出市場的監管難題。
吉林推行“四段式”行政執法模式,幫助8000多戶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對經過告誡説理已經整改達標的3500戶企業免予行政處罰,增強了執法的親和力,營造了和諧的執法環境。
付雙建指出,一系列大膽實踐打破了工商部門傳統的權力本位和部門本位的主導地位,確立了合法性與合理性兼顧、依法管理和優質服務結合、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全新執法理念,較好地實現了規範化行政、服務化監管與人性化執法的有機統一。
深化行政復議 將大量爭議化解在初始階段
記者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看到,依靠一套現代化的案件管理系統,工商執法辦案已實現全程信息化管理。目前,這個局已將復議、訴訟、聽證案件納入案件管理系統,實現了對行政復議工作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近年來,工商系統通過創新行政復議體制,積極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解決糾紛。
2009年,工商總局專門制定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對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監督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全面規範。
與此同時,各地工商機關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行政復議人員辦案能力逐步提高,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作用日益明顯,大量行政爭議有效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工商系統內部:
——天津、遼寧、浙江、河北、貴州等地在行政復議中堅持積極受理、從寬受理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救濟權利的實現;
——廣西、貴州等地通過行政復議網上受理平臺,進一步暢通復議渠道,為申請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保障;
——青海、四川、南京等地重視案前、案中的協調疏導,積極運用和解、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湖北、重慶、黑龍江等地採取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和復議聽證相結合的方式,與申請人零距離溝通,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山西、甘肅等地推行“説理式”復議文書,取得以理服人、宣傳教育的良好效果,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進一步顯現。
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工商總局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857件,受理申請640件;地方各級工商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4049件,受理申請13183件。
“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中,各級工商機關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公正裁決,嚴把案件質量關,通過綜合運用和解、調解、聽證等多種手段,把案件辦成‘鐵案’,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付雙建説。
此外,各地工商機關還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糾錯的監督職能,通過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和解、調解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糾正下級行政執法中的錯誤,促進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