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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全國檢察機關將開展量刑建議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3日 19時1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隋笑飛)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關於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試行量刑建議工作。

    《通知》指出,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於強化對量刑裁判的監督制約,促進法院公正量刑。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兩高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繼續抓好《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貫徹落實,積極開展量刑規範化改革,全面推進量刑建議工作。

    《通知》指出,全面開展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一項新的工作,檢察機關要以量刑建議改革為契機,提高檢察機關公訴水平。要更新執法理念,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同等重視、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理念,切實提高檢察機關公訴能力和水平。在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中,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檢察機關對於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

    《通知》要求,要依法規範提出量刑建議,確保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效果。要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量刑建議,要注重量刑建議的效果。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對量刑把握得準,檢察院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關於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 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對檢察機關進一步做好量刑建議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為此,記者13日採訪了高檢院相關負責人。

    問:量刑建議改革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答:量刑建議改革對檢察機關公訴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檢察機關要更新執法理念,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同等重視、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理念,切實提高檢察機關公訴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提高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在審查起訴中,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二是要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對於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出示證據和進行辯論;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當先出示定罪證據,後出示量刑證據。三是要提高訴訟監督的能力。檢察機關對於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決、裁定後,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

    問:請您談談如何依法規範提出量刑建議,確保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效果。

    答:依法規範提出量刑建議,是量刑建議質量和效果的重要保證。要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情節外,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對於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量刑建議書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書格式樣本(試行)》進行製作。要注重量刑建議的效果,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對量刑把握得準,檢察院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辦案制度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嚴格執行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

    問: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時,如何加強與其他政法各部門協調配合?

    答:首先,要加強與偵查機關的協調配合。積極督促偵查機關重視量刑證據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在介入重大案件偵查引導取證時,要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量刑證據。其次,要加強與辯護律師的溝通。審查起訴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充分了解辯護律師掌握的證據信息。法庭審理中,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證據,公訴人應當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提出量刑意見的,公訴人應當進行答辯。再次,要加強與法院的協調配合。檢察機關決定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議的,量刑建議書應當與起訴書一併移送法院。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積極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量刑辯論過程中,為查明與量刑有關的重要事實和情節,公訴人可以依法申請恢復法庭調查。如果庭審中出現新的事實、證據,需要補充偵查或補充提供量刑證據的,可以依法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待查清事實、證據後根據情況決定提出量刑建議。

    問:檢察機關如何根據實際推動量刑建議工作深入開展?

    答: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工作要堅持積極、慎重、穩妥原則,由易到難,邊實踐邊總結,逐步擴大案件的適用範圍,推動量刑建議在本地區全面試行。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意見》和《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研究制定量刑建議實施細則。要加強對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率。要加強對量刑建議工作的培訓,提高公訴人員審查運用量刑證據、量刑評估、出庭支持公訴等能力和水平。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解決試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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