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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吳晶晶)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此前的做法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國立法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吳晶晶)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根據法律規定,四種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

    法律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保基金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趙超)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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