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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會保險法》:社保立法將給百姓帶來什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社保立法,將給百姓帶來什麼?
——聚焦社會保險法五大民生熱點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陳菲、吳晶晶)經過四次審議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

    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從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明確養老保險可以進行轉移接續,到要求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加強對百姓“保命錢”的監管……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和實施,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必將對我國社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産生深刻影響。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到今年6月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2.45億人,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2.5億人,工傷保險參保1.53億人,剛剛開始試點的新農保也覆蓋了近6000萬人。

    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國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單項法規,不同部門、不同地方也出臺各自的社保政策,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單位之間的社保制度缺乏銜接。制定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範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各項社會保險的繳納領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説:“社會保險法的出臺為我國社保制度的改革進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實現了社保制度由實驗性階段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轉變。”

    “先解決有沒有的問題,再逐步解決保障水平低、標準待遇不公平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認為,只要能夠把社會保險的基本制度、基本權利義務和推進方向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就是一大進步。

    養老、醫療保險將實現異地“漫遊”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夠真正覆蓋到流動人群特別是農民工群眾,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2009年,國家專門出臺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

    此次通過的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這一政策上升為法律。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異地“漫遊”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給予高度肯定:“這解決了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人們從一個地方到另外一個地方就業時不用退保,養老保險可以跟著人走,這是非常好的做法。”

    基本養老保險首次確立“全國統籌”目標

    如何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到2009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經過評估,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標準。“在此基礎上,將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此前,社會保險法草案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不太明確。有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為促進全國統一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應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通過法律不斷調整和縮小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立法應儘量減少允許地方差別的規定,增加制度統一的規定,為實現全國統籌做準備。”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鋻於目前各地已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社會保險法在表決前的“最後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這樣評價。

    強化徵收確保百姓“保命錢”不落空

    社會一直非常關注一些單位和個人欠繳保險費的問題。“過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問題。”作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坦承:“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産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

    胡曉義指出:“如果在社保費繳納上沒有強制手段,社保這一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鋻於此,剛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還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針對欠費情況,這部法律賦予社會保險徵收機構更多的手段和落實措施,目的是要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更好地保證基金正常收繳,保證所有受益人應得的權益。”胡曉義説。

    加強監管“盯牢”百姓“保命錢”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産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特別是近年來有關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時傳出,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有關專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成為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在審議社保法草案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次提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範,加強監管”。

    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委員、代表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這部法律還專設一章,對社會保險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參加這部法律制定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説:“為了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們的法律必須加強監督,構築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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