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記者朱立毅)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剛剛發佈的公告,現行所有獲得乳製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質檢總局公佈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於今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産許可申請。
為切實加強乳製品質量安全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修訂了《企業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和《企業生産乳製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並予以公佈。原《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和《乳製品生産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同時廢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規定,自即日起,現行所有獲得乳製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的企業,應當在提交能夠證明其滿足《乳製品工業産業政策(2009年修訂)》規定相關文書的基礎上,按照質檢總局公佈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産許可申請。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獲得生産許可的,依法停止生産乳製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産品。
根據《企業生産乳製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的規定,採購制度應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對購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製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等項目檢驗;企業必須具備三聚氰胺檢驗項目相關的檢驗設備及能力,不得進行委託檢驗。與此同時,企業檢驗人員中有三聚氰胺獨立檢驗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