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1月23日電(記者 周潤健)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天津將從四方面加強土地出讓金收繳管理,確保收入及時入庫。
近年來,天津在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仍有個別區縣為招商引資而少收土地出讓金,或以先徵後返等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長時間欠繳土地出讓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不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不按規定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違反土地出讓金支出範圍規定,用土地出讓金建設辦公樓;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支農資金等。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批轉了天津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天津將從四方面加強土地出讓金收繳管理,確保收入及時入庫。
一是強化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受讓方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的9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齊的,合同自動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讓經營性用地時,競買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為起始價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
二是加大土地出讓金清欠力度。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大對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清欠力度,對拖欠土地出讓金的,要及時催繳,經催繳無效的解除出讓合同。
三是嚴禁以各種形式減免土地出讓金。認真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
四是確保土地出讓金及時上繳入庫。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要在5個工作日內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收到土地出讓金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國庫。具備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庫條件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在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