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2月4日電(記者 李興文)《江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於規範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意見(試行)》日前出臺。意見強化了對縣委權力運行的監督,明確縣委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再發表意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議;表決時,縣委班子成員與縣委書記具有同樣權重的投票權,堅決杜絕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
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江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於規範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意見明確規定,縣委要明確劃分縣黨代會、縣委全委會、常委會及其成員、縣委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編制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決策時,縣委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
意見強調,要圍繞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和容易滋生腐敗的重要部門、重點領域,抓住決策、執行、結果等關鍵環節,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凡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最大限度地向黨員群眾公開。
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決定、決議及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黨務工作情況,縣委管理幹部評優表彰情況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