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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規範分割出租行為 保護合理合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規範分割出租行為 保護合理合租行為
——專訪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産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姜萬榮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杜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一亮相,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什麼要出臺這部新規,是否如部分公眾擔心的那樣會增加“蟻族”等中低收入群體租房難度,如何保證執行監管到位……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産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姜萬榮。他表示,規範分割出租行為有其現實意義,合理的合租行為仍然受到保護,中低收入人群租房問題可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

    分割出租行為無法保證承租人基本居住條件,容易導致矛盾糾紛

    問:為什麼要規範房屋分割出租行為?

    答:實踐中,出租人將房屋分割出租的情況比較突出,已經成為一個各方面反映比較強烈集中的問題。我們考慮多方因素,在《辦法》中作出了規範分割出租行為的規定。

    一是我國對建築安全有明確要求和規定,比如《住宅設計規範》規定,住宅的建築設計,應滿足建築設備和系統的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而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變房屋構造結構,改變水、電、氣線路等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現有規定和標準。

    二是分割出租行為不僅因居住密度大而無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條件,還因承租人過度佔用公共資源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

    三是對已有經驗的總結和借鑒。近年來,上海、北京先後出臺規範性文件,對房屋分割出租行為進行規定和有效規範。英國、美國及我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也都通過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對出租人分割出租的現象進行系統規定,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理的合租行為仍受保護 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租房問題要通過保障性租賃房

    問:部分租房者迫於經濟壓力,不得不合租甚至群租來解決住房問題,有觀點認為《辦法》出臺會增加他們的租房難度,您怎麼看這種觀點?

    答:對分割出租行為進行規範,與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賃是兩個問題。一是合理的合租行為仍然受到保護。《辦法》旨在規範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分割出租行為,對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的合租行為並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辦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住房進行合租。

    二是中低收入人群租房問題可通過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解決。目前,各地均以各種渠道拓寬廉租房和公共租賃房房源,確保租賃住房的供給穩定充足,惠及中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向當地主管部門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居住。

    由公房租賃管理向商品房租賃管理轉變

    問:與原《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調整?

    答:應該説,老辦法實施十幾年,對發展房屋租賃市場和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1995年至今,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産市場不斷發展,《合同法》《物權法》等重要法律法規陸續出臺,房屋租賃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制環境以及市場規模、管理模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老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如有些規定還帶有公房租賃管理的色彩,這讓老辦法在實踐中的適用效果打了很多折扣。

    近幾年每次“兩會”均有代表提出有關房屋租賃的建議和提案,近年曆次房地産宏觀調控政策均提到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強租賃管理。

    今年以來,我們開展了房屋租賃市場的專項調研,把房屋租賃市場中需要在規章層面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在辦法條文中予以了體現。新《辦法》作了不少調整,體現了房屋租賃管理思路的一些調整和變化。

    比如體現了鼓勵房屋出租的精神。《辦法》第六條,將原《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九種不得出租情形,減少為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適用性質等四種情形。

    貫徹對租賃當事人特別是承租人權利保護的原則。實踐中經常發生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擅自提高租金的情況,既不利於承租人居住權利保障,又不利於租賃關係穩定,《辦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

    另外,進一步明確了出租人的房屋維修及確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義務;明確對主管部門在加強租賃管理和提高服務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辦法》還要求主管部門提高租賃服務水平,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等。

    四項舉措確保監督執行到位

    問:《辦法》出臺以後,大家關心能否落實到位。您對下一步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有何考慮?

    答:《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出臺後,我們還將做好以下工作,將《辦法》落到實處:

    一是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組織地方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以《辦法》的出臺為契機,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對《辦法》的學習,同時加強對《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租賃司法解釋的學習,提升全行業對房屋租賃管理的認識與重視。

    二是強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大力推進各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系統的建設,逐步推行與相關系統的聯網共享。指導地方出臺《辦法》實施細則,將租賃登記備案工作落到實處。

    三是加強對房屋租賃經紀機構的管理。明確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對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告知義務。在即將發佈的《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中,我們將進一步規範房地産經紀機構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明確法律責任,進一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推行租賃房屋的社會化管理。形成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信息手段促進商品房屋的管理。同時,依託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充分發揮物業部門、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的各項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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