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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出臺《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 將4月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  記者25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出臺《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産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産市場秩序,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産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産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産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管理機制和理念的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産)、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産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産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産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産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産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範房地産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産經紀的內涵。房地産經紀特指房地産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佣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産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的事項。三是規範了房地産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産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産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産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産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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