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繼去年公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之後,中國銀監會近日下發通知,對信託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作出明確規定。
銀監會1月27日發佈的《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對不同監管評級信託公司實施不同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確保信託公司業務發展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內控水平相匹配。評級結果為3級及以下的信託公司風險資本計算系數為標準系數,而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信託公司風險資本計算系數在標準系數基礎上會下浮20%。
《通知》規定,對於同時包含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的信託産品,信託公司在計算風險資本時應按照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風險系數分別計算風險資本。融資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産、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和準資産證券化等業務。
對於TOT(信託之信託)産品,《通知》規定,信託公司應按照被投資信託産品的分類分別計算風險資本;銀信合作業務以及受益權發生轉讓導致受益人超過兩人(含兩人)的信託業務,按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計算風險資本。銀行理財資金成為受益人的信託業務視為銀信合作業務,按照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計算風險資本。
《通知》指出,銀監會將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
《通知》要求,各信託公司應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監會監管政策導向積極調整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確保在2011年年底之前達到凈資本各項指標要求。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標的信託公司,立即暫停其信託業務,並追究該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