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5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共六章四十五條,分別為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明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