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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將地方教育附加繳納比例提高至2%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烏魯木齊4月7日電(記者 阿依努爾)記者7日從新疆地稅局獲悉:根據近日出臺的《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自4月1日起,新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繳納比例至2%,以進一步籌措教育經費,助力新疆義務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

    依據這一通知,自4月1日起,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繳納比例由原來的1%提高至2%,所收取費用將主要用於均衡發展新疆城鄉義務教育,修建中小學校舍,以及改善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自治區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説,地方教育費附加由企事業單位繳納,無需單位職工負擔,這也意味著,新疆繳納“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及納稅人,需在原有按照“三稅”稅額3%繳納國家規定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基礎上,再按“三稅”稅額2%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據悉,1996年新疆開始在全疆範圍內徵收人民教育基金。隨著國家以“正稅清費”為原則逐漸推進稅費制度改革,對現有收費進行清理和規範,逐步建立以稅收為主、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分配體系。2010年1月,財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籌措教育經費。

    自去年8月1日起,新疆停止徵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此項費用主要是向自治區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按照實際繳納稅額的1%收取,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徵,而不向個人(行政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等職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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