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關於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規章修訂情況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 新華社記者12日從新聞出版總署獲悉,《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已經新聞出版總署和海關總署通過,並予公佈。

    根據管理辦法,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音像製品成品進口單位經營;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

    管理辦法指出,圖書館、音像資料館、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委託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管理辦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供研究、教學參考或者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進行經營性複製、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

    用於展覽、展示的進口音像製品確需在境內銷售、贈送的,在銷售、贈送前,必須依照管理辦法按成品進口重新辦理批准手續。

    管理辦法還規定,出版進口音像製品,應當符合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准的中文節目名稱;外語節目應當在音像製品及封麵包裝上標明中外文名稱;出版進口音像製品必須在音像製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國家版權局的登記文號和新聞出版總署進口批准文號;利用信息網絡出版進口音像製品必須在相關節目頁面標明以上信息。

    管理辦法所稱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等。管理辦法施行後,2002年6月1日由文化部、海關總署發佈的《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環境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
就《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規章修訂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黃小希)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公佈了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

    為什麼要對這些規章進行修訂?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新規章如何更好地規範出版物市場秩序?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我們看到,總署最近新修訂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請問這次修訂這幾部規章的背景是什麼?

    答:現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是新聞出版總署于2003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2004年6月18日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是總署于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是文化部和海關總署于2002年6月1日發佈的。

    這幾部規章的制定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目前,國務院已經對這兩部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有關部門職責、管理要求和一些表述都進行了修改,這幾部規章要與其協調,進行相應修改;同時,隨著新聞出版改革的深化和技術發展的變化,出版物市場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也需要對有關規章內容作出調整。

    問: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這幾部規章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這幾部規章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修訂後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相一致,將音像製品進口、發行的管理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並統一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008年,國務院將音像製品進口及發行管理的職能從文化部調整到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已作了一定修改,此次修訂的《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同時,考慮到音像製品發行與其他出版物發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訂整合了原文化部發佈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等規章中的內容。今後,包括音像製品在內的各類出版物發行活動統一適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各類出版物發行企業統一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再單獨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二是與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調整了出版物發行單位、音像製品進口單位設立或變更的具體程序規定,修改了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的管理要求。

    2002年以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分階段開展了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招投標試點工作。目前,開展試點工作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義務教育階段的絕大部分學生可以享受到國家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免費教科書通過政府採購提供。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與《出版管理條例》相一致,對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定強調了兩個要求:一是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並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教科書發行資質;二是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三是根據出版物發行市場的情況和管理實踐需要,適當修改或充實有關條文內容。比如,在《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適當調整了出版物批發單位的準入門檻。考慮到目前我國具有批發資質的發行單位近萬家,總體數量很大,但多數批發單位規模較小、經營品種也較少,為了構建科學合理的出版物市場格局,有必要在大力推進出版物零售網點,特別是加強農村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的同時鼓勵出版物批發企業向規模化發展。因此,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適度提高了出版物批發企業和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的註冊資金,從20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同時,考慮到近年房租上漲以及現代倉儲、物流環境的變化,適當降低了對批發企業經營場所面積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又如,考慮到發行單位適應市場環境靈活經營以及促進全民閱讀、服務讀者特別是緩解農村地區買書難問題的需要,新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改變了原來一律禁止店外經營的規定,規定:“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批准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及時間內,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但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並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此外,新聞出版總署還認真研究了有關世貿爭端案專家組裁決,此次修訂的幾部規章進一步落實了中國的入世承諾和世貿規則,更大範圍地開放了出版物發行市場,無論在審批條件、審批程序還是經營範圍等方面都賦予了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同等的國民待遇,這有利於構建中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環境;在進口出版物方面,也進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問:近年來,網上書店的圖書銷售增長很快,不僅有噹噹網這樣自營圖書銷售的網上書店,還有大量依託于淘寶網等第三方平臺開展圖書銷售活動的網上書店。對這類行為,新規定有無具體規定?

    答:網上書店的大量出現給廣大讀者帶來了方便,但部分網上書店不具備合法資質,或不從合法渠道進貨,給非法出版物和盜版出版物的傳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引導和規範。

    此次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一方面調整了網上書店的審批條件,使之更科學實際;另一方面,嚴格了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管理要求,規定:“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留存證照複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違禁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這些規定有利於構建更為健康有序的網上出版物發行秩序。

 
 
 相關鏈結
· 國務院修改《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 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
· 上海、江蘇等地近日破獲多起批銷盜版音像製品案
· 版權局打擊盜版音像製品40天內取締攤點3000余個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