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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決議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快訊: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新華社快訊: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將被暫扣六個月駕駛證並處罰款。

    新華社快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

新華社受權播發修改後的煤炭法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2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修改後的煤炭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修改煤炭法和建築法個別條款 規定企業須為職工提供工傷保險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華春雨)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對兩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法律不僅規定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依法為職工提供工傷保險,還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關於修改煤炭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為了與社會保險法“對接”。

    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也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常委會委員指出,考慮到參加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企業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的保障水平高於商業性的意外傷害保險,將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的強制性義務是必要的,同時,應當鼓勵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996年通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1997年通過的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兩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

    據了解,目前煤礦和建築施工企業參加的意外傷害保險,總體賠付標準低於工傷保險,而且不包括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新華社受權播發修改後的建築法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2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修改後的建築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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