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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防震減災法共分9章93條,分別為總則;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建設、民政、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國家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法律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震情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地震監測臺網建設佈局,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減災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

    法律還規定,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法律同時規定,禁止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予以公佈,並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佈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佈制度。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全國範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及時發佈。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佈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地震監測信息研究結果,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作出預測。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書面報告,或者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收到書面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接收憑證。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同時規定,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我國修改防震減災法充分吸納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經驗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應急救援、震後恢復重建等內容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納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經驗。

    中國地震局局長陳建民此前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做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説明時曾表示,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了中國防震減災工作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如地震監測預報基礎設施建設和監測預報能力建設需要加強;社會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不強,自救與互救體系不完善;地震應急救援體系需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予以完善;對地震發生後的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作出明確規定等。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當前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對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災的成功做法進行吸納,並予以了制度化。

    “通過這次特大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鄉抗震救災能力的主要途徑,就是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説。為此,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等。

    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安縣桑棗中學因為連續3年每學期堅持組織緊急撤離演習,使2300多名師生在震後1分36秒內全部安全疏散到操場,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肯定。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為此對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的演練增加了規定。法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專門對災後恢復重建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地震災區內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和鄉村的選址以及地震災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能力,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預報意見統一發佈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並增加了支持全國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協調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在我國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法律同時強化了對救災資金、物資的監管,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

    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對災後恢復重建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地震災區內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和鄉村的選址以及地震災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水、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災後恢復重建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地震活動斷層分佈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佈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等作出安排。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特別是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院、文化、商貿服務、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住房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等資金物資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強化了對救災資金、物資的監管,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予以公佈,並對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同時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的審計,並及時公佈審計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不得遲報、謊報、瞞報震情災情信息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地震應急救援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其中明確規定不得遲報、謊報、瞞報震情災情信息。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佈。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同時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緊急救援能力。

    此外,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協調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外國救援隊和醫療隊開展緊急救援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我國修訂防震減災法提高學校、醫院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是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措施。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提高了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此外,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防震減災法專設一章對防震減災規劃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吳晶晶)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專設一章,對防震減災規劃作出規定,明確了規劃的內容、編制和審批程序以及規劃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等。

    防震減災規劃是加強地震災害預防,提高綜合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依據。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規定,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震情形勢和防震減災總體目標,地震監測臺網建設佈局,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減災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編制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對地震重點監測防禦區的地震監測臺網建設、震情跟蹤、地震災害預防措施、地震應急準備、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等作出具體安排。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還規定,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准公佈,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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